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23、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范措施。24、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音、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25、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对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除按照国务院有
f关规定收取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26、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27、关于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的修改,正确的是建设文件是工程建设的主要依据,经批准后,不得任意变更和修改。28、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施工。29、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30、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31、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道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毗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相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32、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33、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要费用,34、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和器材。35、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36、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7、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38、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