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2012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填报说明
一、申报情况(一)上年度财务列支数1、职工人数:指用人单位2011年底从业人数。2、工资总额:指用人单位2011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二)本期申报1、缴费人数:指用人单位实际应申报人数(即拷取的《花名册》中人数)《花名册》。“备注”栏中显示已离职状态的人员均须填列。2、年申报缴费基数:指应申报人员申报的2012年度月缴费基数之和乘以12个月。(三)本期申报差额本期申报的年缴费基数与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差异数,即工资总额工资总额扣减因素合计工资总额增加因素合计本期申报的年缴费基数。(四)单位缴费水平1、2011年度月人均申报缴费基数:指用人单位2011年度申报的月人均缴费基数。2、2012年度月人均申报缴费基数:指用人单位2012年度申报的月人均缴费基数,即本期申报的年缴费基数÷缴费人数÷12。二、申报数与报表数差额原因(一)扣减因素1、2011年减少参保人员人数及工资总额:用人单位2011年112月减少的参保人员总数及其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数。2、社会保险在原单位人员及其工资总额:指用人单位使用的社会保险在原单位缴纳的人员及其发生的工资总额数。用人单位需提供社会保险关系在原单位的花名册,非我市参保人员须提供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的2011年参保缴费证明。3、聘用退休人员及其工资总额:指用人单位使用的已退休人员总数及其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数。用人单位须提供相关身份证明及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超过纳税起征收入的)等。4、劳务派遣(代理)人员:指用人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委托代理人员总数及其发放的工资总额数。用人单位委托本市中介机构使用劳务派遣(代理)人员的需提供《社会保险事务代理机构与用工单位工资确认表》(此表由中介机构填报并经用人单位确认)(中介机构。在外地参保的,须附代发工资或劳务结算凭证和协议,以及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关参保证明。5、实习人员:指用人单位使用的实习生等不属于本单位参保对象的人员及其发放的工资总额数,使用实习人员的,用人单位须提供实习协议、学生证等相关证明材料。6、其他:填列不属于上述六项需扣减的因素。有此项因素的须另附文字说明。(二)增加因素1、2011年度新增参保人员:指在2011年新进单位参保且未支付满12个月工资的人员(不含2011年1月份进单位且领取工资人员;当年新增参保人员后又在当年离开,不需作为2011年新增人员,可在2011年减少参保人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