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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政策
一、保障范围及标准1根据国家七部委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7〕号)《云183和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9〕145号)文件精神,具有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四区含呈贡新城常住城镇居民户口含符合昆明市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2已婚含未满30周岁离异或丧偶带小孩,或年龄在30周岁以上的单身无房户;3申请家庭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我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60%的;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4申请家庭的人均收入低于市统计局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即:家庭人均收入低于980元;5.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7〕183号)的规定,已享受福利分房的,不再享受保障性住房。二、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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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招标确定,其价格构成按省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04890号文件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三、申购程序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包括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国有困难企业职工购买本单位自建的经济适用住房,按下列程序办理:1申请。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以户作为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受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昆明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验原件交复印件;(2)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3)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的住房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4)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的劳资部门出具的年度工资总收入证明;属灵活就业人员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2受理。受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及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计算。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受理部门应当及时签署意见,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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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部申请材料送交区房产管理局。3审核。区房产管理局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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