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房屋及建筑物不可分割的配套设施,包括基础设施、门卫设施、停车场等。房屋及建筑物的附属设备,应与房屋及建筑物一起作为固定资产,但为实现房屋及建筑物使用功能且能够单独计价的消防、电梯、空调、监控设备等应作为机器设备单独列示。(二)电子化设备。包括各种电子数据处理设备、视频设备、网络设备、语音平台、存储设备、及相关辅助设备等。电子化设备所附带的、未单独计价的软件,或者虽单独计价,但必须与电子化设备组合使用才能实现设备使用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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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能,且依存于设备存在的软件,与所购入的电子化设备一并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三)交通运输设备。包括各类汽车、摩托车、电动车和其他运输设备。
(四)机器设备。除电子化设备以外的各种机械、动力、通讯、电器、安全保卫、医疗、文体、炊事、卫生保洁设备等。
(五)办公、通讯及文字处理设备。包括各类复印机、传真机、投影仪、摄影摄像器材、通讯设备、装订印刷封装设备等各类办公设备等。
(六)办公家具。包括各类办公家具等。(七)其他固定资产。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与折旧
第七条公司取得固定资产时,应按取得时的成本入账。取得时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税金、运输等相关费用,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必要的支出。
(一)购置的不需要经过建造过程即可使用的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场地整理费、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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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费、装卸费和安装费等。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未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
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二)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全部支出构成。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的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包括技术改造、更新改造等),按原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作为入账价值。
(四)置换的固定资产,符合非货币性交易会计准则规定的,应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支付补价(或减去收到补价),作为换入资产的账面价值;但对于不具有商业实质的资产置换,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补价(或减去收到补价)作为换入资产的账面价值。不具有商业实质是指换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剩余使用年限和用途均一致。
(五)盘盈的固定资产,应以盘盈时点资产的公允价值作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