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申报征收和缴纳制度》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
现将《税务申报征收和缴纳制度》予以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税务申报征收和缴纳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税务申报、征收和缴纳,明确办理程序,规范管理行为,提高服务水平,保证办结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依据规定负有缴纳地方税费款项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地方税费款项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委托代征人均遵照本制度办理税务申报和缴纳地方税费款项。第三条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地税机关)受理税务申报和征收地方税费款项,执行本制度。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地方税费包括:(一)地方税收营业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和烟叶税。
(二)地方规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社会统筹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社会统筹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工会经费。第五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代征人向县区地方税务局及其所属分局和税务所、市地方税务局所属分局和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机构(以下简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申报使用的表单,由省地方税务局制定并定制在综合征管系统、纳税人端系统(产品简称“办税通”)和网站报税系统,纸质表单由各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印制。第六条地方税收的缴纳凭证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省地方税务局印制。地方规费的缴纳
f凭证由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和省地方税务局制定,省财政厅印制。采取电子划缴方式缴纳地方税费款项,可由银行结算凭据代替缴纳凭证。第二章税务申报第一节税务申报内容及适用条件第七条税务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代征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地税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和内容,向主管地税机关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和纳费申报,报送应纳税费款项的纸质书面报告或数据电文报告,以及主管地税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报送的其它有关资料。第八条税务申报分为一般申报、代扣代缴报告和委托代征报告。税务申报还包括延期申报、补缴、提退申报、银行网点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