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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运动员技术等级工作,鼓励运动员不断提高运动技术水平,根据《体育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实行运动员技术等级制度。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以下简称“等级称号”)分为: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第三条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总局”)颁布各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以下简称“等级标准”)。第四条正式参加等级标准规定比赛且成绩达到条件的运动员,可以申请相应的等级称号。以测试或其他非正式身份参加比赛的运动员,不得以该成绩申请等级称号。第五条运动员技术等级工作遵循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
第二章等级称号的管理和授予第六条运动员技术等级工作分级管理,等级称号分级授予。第七条总局管理全国的运动员技术等级工作,授予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等级称号。第八条省级体育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或本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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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的运动员技术等级工作,授予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等级称号。
第九条省级体育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授权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市级体育主管部门管理相应行政区域内的运动员技术等级工作,授予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等级称号;可以授权本行政区域内的县级体育主管部门管理相应行政区域内的运动员技术等级工作,授予三级运动员等级称号。
第十条运动员有参赛代表单位的,由参赛代表单位所在行政区域或系统的体育主管部门管理;以个人身份参赛的,由户籍所在行政区域的体育主管部门管理。
第十一条总局可以授权其他单位管理一定范围内的运动员技术等级工作,授予相应的等级称号。
第三章等级称号的申请和授予第十二条总局建立运动员技术等级综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等级管理系统”),提供运动员技术等级工作文件发布、等级称号网上申请和授予、运动员技术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颁发和查阅、运动员技术等级信息查阅和询问等服务。第十三条等级证书由总局统一设计。等级证书编号执行《运动员技术等级证书编号方法》的规定,另行发布。第十四条申请集体球类项目或授予等级称号有人数限制项目等级称号的,应当由参赛代表单位在取得成绩后12个月内统一申请等级称号,超过期限的申请不予受理。参赛代表单位按照同一成绩只能提出一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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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十五条相关部门应当在比赛结束后1个月内将比赛信息和成绩录入等级管理系统。
全国性单项体育协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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