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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能源局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
川发改能源〔2012〕226号
文件
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建设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产煤市(州)、扩权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监分局,川煤集团、川投集团、古叙煤田公司,有关勘察设计单位:为深入贯彻国家有关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一系列政策措施,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煤监等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煤矿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发改能源〔2011〕1363号),对加强和规范煤矿建设项目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针对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为进一步宣传贯彻国家相关煤炭产业政策,规范煤矿建设管理,经商省级相关部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煤炭地质勘查工作程度和项目设计管理。煤矿项目强化煤炭地质勘查工作程度和项目设计管理。建设应达到规定的勘查程度,煤炭地质勘查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承担,严格执行《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等规范,确保提供的井田范围内构造断层、瓦斯参数、煤层顶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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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板含(隔)水层、老窑、小煤矿分布和开采情况等资料不低于勘查程度要求,并对勘查成果负责。煤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申请报告、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应分别由具有相应咨询资格和设计资质的机构编制。设计单位不得承担与资质等级不符的设计编制任务,也不得承担未按规定查明瓦斯、水文、地质等安全开采条件的煤矿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编制任务。二、认真执行煤矿建设准入门槛。根据国家相关煤炭产业政认真执行煤矿建设准入门槛。策,将淘汰单井井型低于3万吨年规模的矿井,限制(四川)单井井型低于15万吨年以下规模的煤矿项目(煤矿建设项目)我,省新建、改扩建矿井规模不低于15万吨年(“十二五”期间新建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规模分别不低于30万吨年、45万吨年)。各地、各部门单位要正确理解和宣传贯彻国家相关煤炭产业政策,严禁煤矿违反煤炭技术政策,不切实际提高设计规模或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加速煤矿衰老报废。在建煤矿项目要按批复的设计规模集中精力搞好建设,争取早日建成投产发挥效用;严禁批小建大,不得为扩大规模而调整设计,甚至延长建设周期。三、规范煤矿建设项目审核。煤矿建设项目实行国家、省两规范煤矿建设项目审核。级发展改革委(能源行业管理部门)审核制,其它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越权核准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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