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达起征点通知书
税未达〔〕号
(纳税人):
经审核,你户月均应纳税经营额为
元,未达税起征点,
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暂不缴纳税。在
此期间,如你户月应纳税经营额达到税起征点(元月),应于
次月1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申报缴纳税款。否则,税务机关将
依法进行处理。
税务机关(签章)
f年月日
本表一式两份,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各一份。
f使用说明
一、本表依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总局令第16号)第八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第六条设置。
二、适用范围:未达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三、本表一式两份,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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