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17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3月2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局长骆琳二○○九年四月一日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辖区内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五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f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第六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制定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