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加强人权司法保障,进一步规范值班律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值班律师,是指法律援助机构在看守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场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通过派驻或安排的方式,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
第三条值班律师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公平、公正、效率的原则,值班律师应当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公安机关看守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保障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权利。
第五条值班律师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牵头组织实施,公安机关看守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第二章值班律师工作职责第六条值班律师依法提供以下法律帮助:一提供法律咨询二提供程序选择建议三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四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五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申请法律援助
f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还应当提供以下法律帮助:一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释明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规定二对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量刑建议、诉讼程序适用等事项提出意见三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在场。值班律师办理案件时,可以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约见进行会见,也可以经办案机关允许主动会见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案卷材料、了解案情。第七条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咨询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法律帮助的相关规定,结合案件所在的诉讼阶段解释相关诉讼权利和程序规定,解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咨询的法律问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值班律师应当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告知被指控罪名的法定量刑幅度,释明从宽从重处罚的情节以及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并结合案件情况提供程序选择建议。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咨询的,应当记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的罪名、咨询的法律问题、提供的法律解答。第八条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值班律师可以就以下事项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一涉嫌的犯罪事实、指控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
f三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四其他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