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GB50338等的有关规定执行。314本规范未规定的建筑室内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建筑功能性质、耐火等级和建筑体积等相似建筑确定。
条文说明31一般规定311本条规定了工厂、仓库等工业建筑和民用建筑室外消防给水用水量的计算方法。
本条工厂、堆场和罐区是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500162006第822条的有关内容。312本条规定了消防给水设计流量的组成和一起火灾灭火消防给水设计流量的计算方法。
本条规定了建筑消防给水设计流量的组成,通常有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室内消火栓设
f计流量以及自动喷水系统的设计流量,有时可能还有水喷雾、泡沫、消防炮等,其设计流量是根据每个保护区同时作用的各种系统设计流量的叠加。如一室外油罐区有室外消火栓、固定冷却系统、泡沫灭火系统等3种水灭火设施,其消防给水的设计流量为这3种灭火设施的设计流量之和。如一民用建筑,有办公、商场、机械车库,其自动喷水的设计流量应根据办公、商场和机械车库3个不同消防对象分别计算,取其中的最大值作为消防给水设计流量的自动喷水子项的设计流量。
32市政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321市政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根据当地火灾统计资料、火灾扑救用水量统计资料、灭火用水量保证率、建筑的组成和市政给水管网运行合理性等因素综合分析计算确定。322城镇市政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和一起火灾灭火设计流量经计算确定。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和一起火灾灭火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322的规定。
f表322城镇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和一起火灾灭火设计流量
323工业园区、商务区、居住区等市政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宜根据其规划区域的规模和同一时间的火灾起数,以及规划中的各类建筑室内外同时作用的水灭火系统设计流量之和经计算分析确定。
条文说明32市政消防给水设计流量322本条给出城镇的市政消防给水设计流量,以及同时火灾起数,以确定市政消防给水设计流量。本条是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500162006的基础上制订。
1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500162006;2一起火灾灭火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城镇的一起火灾灭火消防给水设计流量,按同时使用的水枪数量与每支水枪平均用水量的乘积计算。
f我国大多数城市消防队第一出动力量到达火场时,常出2支口径19mm的水枪扑救建筑火灾,每支水枪的平均出水量为75Ls。因此,室外消防用水量的基础设计流量以15Ls为基准进行调整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