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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
整如下: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三、2000年3月17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同时废止。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二○○八年一月三日
f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0〕8号
【标题】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内容分类】劳动标准【颁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日期】20000317【实施日期】20000317【主题词】劳动工资工时通知【发文号】劳社部发〔2000〕8号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7天改为10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2092天和1674小时,职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按此进行折算。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三月十七日
二○○○年
f解读:
一、
个人认为“新算法”最大的亮点是提出了“计薪天数”这个概念。“计薪天
数”承担起新酬计算基准天数的重任,从此结束了2092天既是月均工作天数又是计薪天数
的历史。
二、
月均工作日根据11天法定节假日调整为2083天,进一步明确了“工作日”
的概念,清楚的划分出假日、休息日加班的界限,多于工作日的出勤要按照规定计算加班工
资。此概念与考勤制度联系紧密。
工作日
休息日
休假日
1月
22天
8天
元旦1天
2月
18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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