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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个人,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生产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对产品应当附有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等数据的说明书,并且注明防火防爆注意事项。对独立包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当贴附危险品标签。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禁止携带火种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2违反防火禁令的行为第二十一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3阻止报火警或者谎报火警的行为第四十四条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公共场所的现场工作人
f员有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发生火灾的单位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灭火灾。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消防队接到火警后,必须立即赶赴火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4、阻止消防车、消防艇赶赴火场,扰乱火场秩序的行为第四十七条消防车、消防艇前往执行火灾扑救任务或者执行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任务时,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船舶以及行人必须让行,不得穿插、超越。交通管理指挥人员应当保证消防车、消防艇讯速通行。5、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公安消防机构在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的现场扑救时,火场总指挥员有权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决定下列事项:
一使用各种水源二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三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四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五为防止火灾蔓延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火场的建筑
物构筑物六调动供水、供电、医序救护、交通运输等有关单
位协助灭火救助。扑灭特大火灾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
f组织有关人员、调集所需物资支援灭火。
6、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第四十七条对过失引起火灾的尚未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一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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