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爆破。r
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r
第二十四条穿越河流、隧道、公路、铁路、桥涵的长输燃气管道、市区的地下管道及地上的燃气设施,负责管护的燃气企业应当在适当位置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r
第二十五条燃气设施发生故障需要抢修时,燃气企业可以先施工,同时通知有关部门,并按照规定补办有关手续。r
有关部门应当配合燃气企业,保证抢修及时进行。r
第二十六条因占、压或者施工造成燃气设施损坏的,由占、压或者施工者承担责任。r
燃气设施出现事故需要抢修时,燃气企业可以拆除占、压物。r
第二十七条燃气企业应当对燃气设施进行维修、养护,需定期检测的设备设施,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检测,保证设备设施正常使用。r
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r
第五章使用管理r
第二十八条用户使用管道燃气,应当到当地管道燃气企业办理用气手续。r
管道燃气企业对具备供气和用气条件的用户,应当自管道燃气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20日内予以通气。r
用户使用瓶装燃气,应当到经批准的瓶装燃气企业办理用气手续。r
违反本条二款规定的,市燃气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5日内,查清原因,责令责任单位限期解决;逾期仍不解决的,对管道燃气企业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r
第二十九条用户应当按时交纳燃气费。逾期未交纳的,管道燃气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对生产经营性用户每日按照所欠燃气费的1%加收滞纳金,对其他用户每日按照所欠燃气费的5‰加收滞纳金。r
对于逾期未交纳燃气费的用户,管道燃气企业应当通知其限期交纳。超过限期仍未交纳的,管道燃气企业可以中止供气。用户申请恢复供气时,应当金额交纳所欠的燃气费和滞纳金。r
第三十条管道燃气用户的燃气计量表,由燃气企业负责安装、管理、维修、更换,并由法定计量检测机构定期检测。管道用户对燃气计量表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向燃气企业提出进行检测要求,或者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投诉。r
第三十一条管道燃气企业接到用户检测燃气计量表要求后,应当在3日内与用户约定检测时间,请法定计量检测机构检测。r
检测误差不超过国家规定指标的为正常,由用户交纳检测费;误差超过国家规定指标的,检测费由燃气企业支付,并由燃气企业免费更换新表。r
因燃气计量表失灵引起的计数差额,其差额费用由燃气企业与用户协商解决。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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