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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违法违纪处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总则一、为加强公司员工遵纪守法的主动性、自觉性,(建议去掉)规范员工行为,提高员工素质,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管理秩序,保障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规制定本条例。二、对员工的处罚遵循如下原则(一)首办负责制的原则,强化直接责任人的职责履行,严格规范直接责任人不作为行为的惩处。(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直接领导干部或直属领导负一定的连带责任。(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重罚而少罚,通过警告、通报等措施,引导员工自觉遵守公司相关纪律要求。三、公司任何职级的员工、试用期的员工、及在公司从事劳务活动的其他人员,若有违反公司管理规定的行为,均依据本条例进行处罚。第二条人员定义一、直接责任人:指违反公司管理规定的人员,没有履行工作职责的人员,因个人行为给公司或他人造成损失的人员,也可以是一个班组或部门。二、直接责任领导:直接责任人向上追溯责任时的第一级领导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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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部,如员工的组长、组长的队长、队长的主任等。三、直属领导:直接责任人向上追溯责任时的第二级领导干部,如员工的队长、组长的主任等。四、首席负责人:部门的行政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其他管理干部,对部门工作负全面责任。第三条违法违纪行为一、违法行为(一)在两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三)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四)包庇同案人员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二、违纪行为(一)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不按公司作业时间上下班,违反请销假管理规定和劳动管理规定的行为。具体有:1迟到:不按公司规定的上班时间到岗或到会的行为。2脱岗:值班或工作期间,没有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擅自无故离开工作岗位或会场的行为。3早退:没有按规定的时间、或当班工作没有完成、或不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擅自无故提前离开本工作岗位或会场的行为。4串岗:非业务原因,且不经书面允许或批准,到其它岗位或代其它岗位人员做不该做的事情的行为,如私自替岗,代他人考勤,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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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别的岗位上做与业务无关的事情等。5旷工:没有履行请假程序不在工作岗位的、私自让他人替岗的、没有按时销假的、或没有履行审批程序脱岗30分钟及以上、迟到30分钟及以上、或早退30分钟及以上的行为。6上班期间干与工作无关的事:在上班工作期间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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