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旧事资料 分类
论量刑程序的独立性一种以量刑控制为中心的程序理论(论量刑程序的独立性一种以量刑控制为中心的程序理论(一)
陈瑞华
【摘要】中国现行刑事审判制度确立了定罪与量刑一体化的程序模式,主流的诉讼理论也是以定罪控制为中心确立起来的。然而,法院的量刑依据与定罪依据有着明显的差异,在缺乏诉权制约的情况下,量刑裁决存在着滥用自由裁量权的可能性。只有将量刑与定罪在程序上分离开来,并使其具有基本的诉讼形态,公诉权才可以从单纯的定罪请求权发展出量刑建议权的内涵,被告人的量刑辩护才可以成为独立的辩护形态,被害人的量刑参与权才可以得到充分的保证,那种以量刑控制为中心的证据规则也才可以得到建立。为有效制约法院在量刑上的自由裁量权,确保量刑程序的公正性,量刑程序有必要从现行审判制度中独立出来。
一、引言
与大陆法国家一样,中国刑事诉讼法确立了定罪与量刑一体化的程序模式。在现行刑事审判制度中,法庭通过一场连续的审理过程,既解决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又解决有罪被告人的量刑问题。这种将定罪与量刑在裁判程序上合二为一的制度设计,否定了法庭对量刑问题进行独立审判的可能性。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法庭调查”属于对被告人是否实施犯罪行为的事实调查,“法庭辩论”也要围绕着公诉事实是否成立问题而展开。甚至就连那些旨在规范证据采纳和司法证明的证据规则,也都是以防止无根据的定罪作为主要诉讼目标的。
但是,中国刑事司法的经验显示,绝大多数案件的被告人都做出了有罪供述,控辩双方在这些案件中几乎对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没有明显的争议。对于这些被告人选择有罪辩护的案件,公诉人指控犯罪的工作负担大大减弱,而主要就量刑问题发表公诉意见,从而促使法院作出罪刑相适应的刑事处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也会放弃那种试图说服法院做出无罪判决的不切实际的期望,而着重从量刑的“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上做出更为现实有效的辩护。近年来,全国法院在高达99以上的刑事案件中都做出
f了有罪判决,做出无罪判决的情况实属凤毛麟角。很显然,中国刑事审判的核心问题是量刑问题,而不是定罪问题。定罪问题尽管影响重大,但由于控辩双方在绝大多数案件中对此不存在明显的争议,因此,那些为限制法院定罪权所确立的一系列程序设计,在这些案件中都失去了用武之地。
目前,在“量刑依附于定罪”的制度格局下,中国刑事审判制度正面临着一系列的现实挑战和变革压力。在量刑种类和幅度的选r
好听全球资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