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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托”行为查处分工及相关法律规范梳理及探讨
“医托”行为严重破坏医疗服务秩序,不仅使病人蒙受经济损失,还延误了疾病的诊治,严重损害患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严厉打击的行为。由于“医托”的查处涉及多部门,基层卫生监督员对“医托”查处职责分工及法律法规不甚明了,因此,本文试着对“医托”涉及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职责分工进行梳理以供参考,也欢迎同行批评指正。
一、何为“医托”行为?重点在“骗”字“医托”行为没有明确的定义,但是从国家相关文件看,“医托”行为重点在“骗”,比如“通过主动搭讪、诱人上钩、贬低名院、抬高‘诊所’、主动带路等方式,将患者骗至一些医院或诊所,收取高额挂号费、药费……冒充知名专家,诈骗患者钱财”(《关于开展整顿医疗服务市场依法查处打击“医托”诈骗活动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5〕51号))、“充当‘医托’行骗、‘医托’的诈骗活动、‘医托’的行骗行为”(《关于开展严厉打击“号贩子”、“医托”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386号))。在实践中,有些医疗美容机构与生活美容机构合作,由生活美容机构介绍顾客到医疗美容机构开展医疗美容,生活美容机构从中分成获利,如果不涉及欺骗行为,一般不会被认定为“医托”,但是,如果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误导消费者,或者帮助其他经营者(比如生活美容机构帮医疗美容机构)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的规定,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二、“医托”行为重点涉嫌诈骗,主要由公安部门查处
f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得公私财物的行为。“医托”通过诱人上钩、贬低名院、抬高“诊所”等方式,将患者骗至就诊点(有证或者无证医疗机构),雇主单位的医生或非医生通过冒充专家、夸大病情、虚假诊断等方式诱导消费、过度检查、过度治疗,开具大量药品等,以骗取患者财物。“医托”行为符合诈骗的构成要件。
(一)构成诈骗罪,由公安刑侦部门查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规定诈骗罪的入刑起点是3000元,同时规定各高院、检察院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具体数额标准。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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