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行政复议申请书
篇一:行政复议申请书不服环保局罚款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号码:,系市厂经营者住址。
被申请人: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东环罚字【20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变更被申请人作出的东环罚字【20XX】号行政处罚决定。
理由如下:一、申请人开办的市厂已于20XX年办理好环保手续,并经市环境保护局审批同意发给环保合格证。申请人在经营期间非常重视环保工作,已花费巨资购置、安装、使用排污设施,一直配合环保部门的督导和考察,经营至今未发生过一起环境污染事故。
由此可见,申请人严格遵守环保法律,在工厂征用拆除之前,各项生产设备符合环保要求。
二、因莞惠城际轨道谢岗段进行开发建设,需要征用申请人工业厂房、宿舍及地上附着物,申请人积极响应和执行政府决定,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了征用的厂房和其他建筑,
f同时拆除了厂房内的的生产设备。由于时间紧迫,拆除后没有工作场地。在停工三个月后,不得已在原厂房旁搭建一个小型临时铁皮房,用于打样和少量生产,应付在此以前没有完成的少量订单,而且生产设备由原来的五台改为二台。在此期间,经营作业对环境的污染甚微。
因此,申请人搭建简易厂房临时少量生产,是不可抗力的客观因素所造成,并非申请人主观过错。
三、申请人已尽最大的努力主动消除和减少因临时生产对环境产生的1
影响。申请人在被拆除的厂房旁,已经以最快速度重建厂房。20XX年8月重新安装了环保设备,并在安装完毕后,马上请环保部门重新检验和督导。同年9月向市环境保护局申请验收,环保部门于同年10月现场验收完毕,现已进入书面审批阶段。
由上可见,申请人的环保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给社会造成大的危害结果。
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系国务院在1998年11月制定并发布的行政法规,而《大气污染防治法》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20XX年4月制定的法律。从法律法规的制定机关及先后顺序看,《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法律效力高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被申请人应该是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
f以下罚款”幅度处罚,而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幅度处罚。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