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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完整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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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体系。发展中国家则普遍为了摆脱对发达国家的技术依赖,长久以来主张对知识产权进行“弱保护”,因此针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多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和缺陷。我国虽然也颁布了《专利法》《商标法》等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但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的追责与量刑细节设置仍相对简单,在刑事层面体系仍不完整。2民众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习近平总书记说:“产权保护特别是知识产权保护是塑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方面。”但据相关调查显示,我国民众虽然已经开始逐渐了解知识产权,也认识到了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但在个人行为上却仍然选择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主要原因之一就是违法和守法在成本上的差距,由于知识产权的价格评估和交易机制的不合理,守法的成本往往大于违法成本,对利益的驱使使大部分人仍在选择侵权。另外,针对自己的知识产物,我国企业与个人的保护意识也不足,如很多人仅仅是选择给自己的作品加上“水印”,具体的保护措施和后续侵权追责则很少去实行。可以说,无论是对他人的知识产权,还是对自己的知识产权,我国民众都缺乏完备的保护意识。3知识产权申请与保护制度与现实不符网络时代,很多产品的更新换代速度很快,并且由于越来越重视用户体验的反馈,因此往往需要不断的调整产品的设计与理念,以适应客户的需求。特别是在一些新兴产业,其更新换代速度更是要比传统产业快很多,有时仅仅半年的时间该产品就会被市场淘汰掉,但现在的专利审查制度由于要对现有的专利进行技术检索、审查意见等等,最快的也要30个月才能得到授权,这就造成了某些新兴产业更新速度远远快于专利授权时间的矛盾,使一些新产品实现不了其专利在当下的优势地位。并且,现今底层技术的创新是远远慢于新的商业模式的创新比重的,可能两种商业模式依托的底层技术是一致的,但其呈现给用户的商业功能却是多种多样的。在我们保护底层技术的知识产权时,对于互联网行业下的新的商业模式的保护却非常薄弱,这种制度与现实的不匹配致使很多新兴的、时效性强的产品与商业模式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三、针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1健全知识产权刑法保护体系,加强执法力度要切实保护知识产权,就必须要有一个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而要建好这个体系,首先需要对刑法相关条文进行补充和修改,力争通过补充与修改,建立一个能够涵盖所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类型的刑罚体系。并且就知识产权犯罪而言,我们无法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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