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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立新:杨立新:侵权责任形态研究摘要侵权责任形态,是作者第一次提出的侵权行为法概念,使用这个概念所概括的是,侵权责任构成之后,根据不同的侵权行为类型的要求,确定侵权责任在不同的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的表现形式。最主要的侵权责任形态为直接责任和替代责任、单方责任和双方责任以及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加害人自己实施的侵权行为自己承担的责任就是直接责任,加害人实施的侵权行为或者行为人管领下的物件致人损害由与其有特定关系责任人承担的责任就是替代责任;行为人或者责任人自己承担责任或者受害人自己承担责任,是单独责任,而双方当事人分别承担侵权责任,是双方责任;加害人为一人的承担的责任是单独责任,而多数加害人承担的责任是共同责任。关键词侵权行为法侵权行为侵权责任侵权责任形态在侵权行为法中,存在一种极为重要的情形,那就是请求责任由侵权法律关系的何种主体承担。这就是说,在侵权行为发生之后,侵权责任已经构成,那么侵权的具体责任究竟应当由谁承担是由行为人承担,还是由责任人承担;如果责任人是数人,那么在多数责任人之间是连带承担,还是按份承担,或者补充承担;如果行为人和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有责任,双方当事人应当怎样承担。侵权责任形态就是要研究这样的问题。在20多年的侵权行为法研究中,我曾经被这个问题所长期困惑。在起草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草案中,经过反复研究,终于解决了这个困惑。在这篇文章中所表述的就是我对这个问题研究的最新体会。一、构建侵权责任形态体系的基本设想一在侵权行为法研究中对侵权责任形态的困惑在侵权行为法的理论研究中,有一个令人极为困惑的问题,就是对侵权行为责任如何由侵权法律关系当事人承担问题的界定。在20多年前,我刚刚开始研究侵权行为法理论的时候,就遇到了这个问题;直到今天,这个问题也还是常常使我感到头痛。不过,我自信按照现在我提出的构建侵权行为法的侵权责任形态体系的意见,应当能够会解决这个重大问题。在我国最早的侵权行为法理论中,就存在对这个问题的困惑,这就是如何表述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之间的关系问题;同时,在对侵权行为划分中,又分为单独的侵权行为和共同侵权行为,而对单独侵权行为有时候也被称为一般侵权行为。这样,这三个概念就搅合在一起,很难分清它们之间究竟应当如何进行协调,其逻辑关系究竟是什么。在一些侵权行为法著作的表述中,甚至认为这就是侵权行为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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