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化工园区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化工园区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化工园区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化工园区的安全生产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化工园区应当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对化工园区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筹规划,统一管理。
第四条化工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实行“园区管委会统筹协调和管理,政府职能部门依法监管,园区生产经营单位各负其责”的安全生产管理模式。
第二章职责划分
第五条园区管委会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履行以下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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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明确管委会相关领导、所属各部门(单位)及园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建立和完善“一岗双责”、“一票否决”等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层层分解落实。
(二)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管理人员,保障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宣传教育、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处理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等方面所必需的经费投入。
(三)研究制定园区的安全生产发展规划,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园区经济发展总体计划,做到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推进并落实奖惩。
(四)每季度至少分析研究一次园区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和协调解决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根据实际制定安全生产工作方案、制度、规定、要求。
(五)建立化工项目准入制度,全面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加强项目源头管理。
(六)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宣传、教育、培训体系,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七)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整治活动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积极组织整改重大隐患。
(八)完善应急救援体系和队伍,组织制定园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九)及时上报园区内生产安全事故,参与生产安全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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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故调查处理,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十)监督管理园区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和标准、规范要求,督促企业不断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第六条市、县(市、区)安监、经信、公安消防、建
设、规划、质监、工商等职能部门应当认真履行法律法规和市、县(市、区)政府有关安全生产责任规定所赋予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