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工伤认定(判定)南京市工伤认定(判定)流程图
项目类型:行政确认承诺期限:60日服务电话:8472698112333监督投诉电话:84500509项目编号:行政确认19号
办理地点:洪武北路123号南京市工伤保险结算管理中心一楼申请条件申请条件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书面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时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申请人申请申请人应提供的基本材料: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等主体资格证明;2、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3、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4、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鉴定书);5、申请因工死亡认定的,提交死亡医学诊断证明、户口注销登记或火化证明等;6、其他按照规定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
窗口直接书面申请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材料
受理承办人认为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或者补正材料完整后,能够初步证明职工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并受到事故伤害,且未超过工伤认定时效的,应当在接受申请或补正材料完整之日起7个工作之日内一次性提出处理意见
认为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超过申请时效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后,岗位责任人应根据工作需要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15日)
双方证据相悖的可以组织质证
调查取证岗位责任人应对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并可依职责要求主动调查核实,确认事故原因、案情事实。
审查岗位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疑难案件提交集体讨论审批处室负责人审批或召开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作出终止审理、工伤或视同工伤和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决定意见
依法应当中止审理的,发送《中止审理通知书》中止,情形消失后,
制作工伤认定(判定)或处理决定书20个工作日内依法送达双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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