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的除外。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需要可以调整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大额交易报告标准。第六条对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大额交易标准的交易,金融机构应当分别提
交大额交易报告。第七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大额交易,如未发现交易或行为可疑的,
金融机构可以不报告:(一)定期存款到期后,不直接提取或者划转,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续存入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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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定期存款。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活期存款。(二)自然人实盘外汇买卖交易过程中不同外币币种间的转换。(三)交易一方为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但不包含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四)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的债券交易。(五)金融机构在黄金交易所进行的黄金交易。(六)金融机构内部调拨资金。(七)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项下的交易。(八)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下的债务掉期交易。(九)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办理的税收、错账冲正、利息支付。(十)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条金融机构应当在大额交易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提
交大额交易报告。第九条下列金融机构与客户进行金融交易并通过银行账户划转款项的,
由银行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大额交易报告:(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二)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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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三)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贷款公司。第十条客户通过在境内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或者境内银行卡所发生的大
额交易,由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或者发卡银行报告;客户通过境外银行卡所发生的大额交易,由收单机构报告;客户不通过账户或者银行卡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报告。
第三章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客户的资金或者其他
资产、客户的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相关的,不论所涉资金金额或者资产价值大小,应当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第十二条金融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