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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黄线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4号《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11月8日经建设产第7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城市黄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管理,保障城市基础设施的正常、高效运转,保证城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城市规划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城市黄线的划定和规划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市黄线,是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包括:(一)城市公共汽车首末站、出租汽车停车场、大型公共停车场;城市轨道交通线、站、场、车辆段、保养维修基地;城市水运码头;机场;城市交通综合换乘枢纽;城市交通广场等城市公共交通设施。(二)取水工程设施(取水点、取水构筑物及一级泵站)和水处理工程设施等城市供水设施。(三)排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垃圾转运站、垃圾码头、垃圾堆肥厂、垃圾焚烧厂、卫生填埋场(厂);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和修造厂;环境质量监测站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四)城市气源和燃气储配站等城市供燃气设施。(五)城市热源、区域性热力站、热力线走廊等城市供热设施。(六)城市发电厂、区域变电所(站)、市区变电所(站)、高压线走廊等城市供电设施。(七)邮政局、邮政通信枢纽、邮政支局;电信局、电信支局;卫星接收站、微波站;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城市通信设施。
f(八)消防指挥调度中心、消防站等城市消防设施。(九)防洪堤墙、排洪沟与截洪沟、防洪闸等城市防洪设施。(十)避震疏散场地、气象预警中心等城市抗震防灾设施。(十一)其他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基础设施。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黄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黄线的规划管理工作。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基础设施用地、服从城市黄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黄线管理、对违反城市黄线管理的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第五条城市黄线应当在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时划定。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不同规划阶段的规划深度要求,负责组织划定城市黄线的具体工作。第六条城市黄线的划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与同阶段城市规划内容及深度保持一致;(二)控制范围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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