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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属实,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九条参保人员在乙方就诊发生医疗事故时,乙方应事故发生之日起_____日内(具体期限由各统筹地区规定)通知甲方。乙方多次发生医疗责任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甲方可单方面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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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协议。第十条乙方在参保人员就诊时应认真进行身份和证件识别。(一)乙方在参保人员办理门诊挂号或住院登记手续时应认真审查医疗保险卡并根据甲方提供的名单审查该证件是否有效,凭无效证件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二)乙方在参保人员就诊时应进行身份识别,发现就诊者与所持医疗保险证身份不符时应拒绝记帐并扣留医疗保险证件,并及时通知甲方。第十一条乙方应为参保人员建立门诊及住院病历,就诊记录应清晰、准确、完整,并妥善保存备查;门诊处方和病历至少应保存2年,住院病历至少应保存15年。第十二条乙方应使用由甲方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专用处方笺、
专用收据和结算单等。第十三条乙方必须保证为在本医疗机构就医的参保人员提供
符合基本医疗服务范围的住院床位。第十四条乙方应严格掌握住院标准,如将不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人员收入院,其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乙方如拒收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人员,有关责任由乙方承担。第十五条乙方应及时为符合出院条件的参保人员办理出院手
续,故意拖延住院时间所增加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参保人员拒绝出院的,乙方应自通知其出院之日起,停止记帐,按自费病人处理,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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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十六条乙方因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不能诊治的疾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为参保人员办理转诊手续,对符合转诊条件,乙方未及时转诊造成参保人员损害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乙方将有能力诊治的病人转出,转出后的医疗费用由乙方支付(病情已过危险期,经甲方及参保人员同意,转入级别较低的定点医疗机构的情况除外)实行按病种付费的疾病,转出后的医疗费用由乙方负责支付第十七条实行按病种付费的疾病,15日内因同一疾病重复住
院的,只按住院一次结算费用,参保人员对出院决定有异议时,可向甲方提出,费用暂行自付。第十八条乙方向参保人员提供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
医疗服务,需由参保人员承担费用时,应征得参保人员或其家属同意(应签文字协议)。第三章诊疗项目管理第十九条乙方应严格执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统筹地区关于诊疗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二十条参保人员在甲方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所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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