馈给相关科室,提出整改措施。(三)负责对全院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知识培训。(四)负责跟踪调查整改措施执行情况。第八条质控办(一)负责收集、汇总各职能部门上交的《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表》和建设性意见,报分管领导。(二)负责对医疗安全(不良)事件认定分级,拟定处理结果。(三)对每个季度发生频度较高、程度较重的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汇总,向医院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提交报告。(四)负责跟踪验证职能部门监管执行情况。第九条医院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一)负责对质控办提交的医疗安全(不良)事件的最终确认。(二)负责审议医疗安全(不良)事件相关人员或科室处理意见。(三)负责讨论、审议医院质量持续改进措施或建议。
f第四章报告原则及流程第十条报告原则(一)I级和II级事件属于强制性报告范畴。报告原则应遵照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发198763号)及卫生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卫医管发20114号)执行。不良事件发生或发现科室必须按程序报告,不得瞒报、漏报。(二)III、IV级事件报告具有自愿性、保密性、非处罚性和公开性的特点。1自愿性:医院各科室、部门和个人有自愿参与(或退出)的权利,提供信息报告是报告人(部门)的自愿行为。医院鼓励医务人员主动、自愿报告不良事件。2保密性:对报告人以及报告中涉及的其他人和部门的信息完全保密。报告人可通过网络、信件、电话等多种形式具名或匿名报告,相关职能部门应严格保密。3非处罚性:报告内容不作为对报告人或他人违章处罚的依据,也不作为对所涉及人员和部门处罚的依据。4公开性:医疗安全信息在院内通过相关职能部门公开和公示,分享医疗安全信息及其分析结果,用于医院和科室的质量持续改进。公开的内容权限于事例的本身信息,不涉及报告人和被报告人的个人信息。
f第十一条报告流程(一)I、II级事件主管医护人员或值班人员在发生或发现I、II级事件,除了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害扩大外,应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及时向相应职能部门报告,同时在1个工作日内填写《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表》提交至相应职能主管部门,职能部门及时上报分管院长。(二)III、IV级事件主管医护人员或值班人员在发生或发现III、IV级事件时,需及时报告科室负责人,在2个工作日内填写《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表》,上交至相应职能主管部门。(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