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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结算依据。
第八条结算支付及付款期限:
每批钢材运至工地经签收员签收后,乙方应在20日内先支付当批钢
材总款的50,余款自供货之日起40天内全部付清,以此类推。
第九条甲方职责:
甲方必须给乙方提供足够的卸货现场并协调节好周边关系,如甲方
协调不及时导致乙方卸货延误而影响工程进度,乙方不负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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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本合同共5页
钢材购销合同
第十条乙方职责:
乙方应按甲方通知要求及时将钢材及时送至施工现场,并随车配带质
量证明书复印件、资料交与现场验收人员;如甲方付款按期到位而乙
方供货不及时导致工程延误所延误期间产生的经济费用由乙方承担
如遇市场某种规格缺货或其它特殊情况,双方可及时协商延期送货
时间。
第十一条钢材的质量及责任:
每批次钢材进场交接完成后,甲方应立即对当批钢材取样并送至产品
质量监督部门进行复试;如复试达不到质量标准,乙方应在接到甲方
通知后24小时进行调换并在48小时内将不合格产品拉出工地。如因
甲方对所供钢材没有复试而提前投入使用,由此产生的质量问题,包
括一切经济损失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甲方如不能按约支付钢材款,乙方有权停止供货,并由甲方承担违约
责任,且自每批供货之日起每日每吨按5元向乙方支付未付款部
分的违约金。
第十三条诉讼地点约定:
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协
商不成,可向北京市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本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法》中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
时,双方可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五条补充约定:
本合同中下划线空白部分可手写填入,手写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双方如须另外签订补充协议,可另外签订,所签订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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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材购销合同
协议或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六条合同生效约定方式:
本合同壹式叁份,甲方贰份,乙方壹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货款两清后本合同自动失效。第十七条其它约定事项:每批单价确认以《兰格钢铁网》网站当日发布“北京建筑钢材市场行情批量价格”为基础,加于每吨运费20元作为双方最终结算单价。签订数量为工地计划数量,实际数量以工地签收为准,作为结算依据。
甲方盖章:法人代表:委托人:地址:传真:电话传
乙方盖章:法人代表:委托人:地址:真:电话:
年月日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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