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是否征收营业税?
更新日期:2010年11月26日【有效】【主动公开】显示明细字号:
上海市税务局
根据《关于印发本市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的通
知》沪地税货〔2010〕28号附件一《按差额方式计征营业税的具体项目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代收代缴的费用如水、燃煤电、气、维修基金、房屋租金等,应以向业主收取的全部费用扣除实际支付给收费单位的费用不包括企业自身应负担的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对本市物业管理企业按照《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收取物业管理费,以全部收入扣除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相应公用部位、公用设备设施所耗用电费、水费凭发票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物业管理单位按照市房地局、市物价局有关文件规定向居民收取的高层住宅电梯、水泵运行费,实行单独核算,按实列支的,可视同代收代付费用暂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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