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若干规定(暂行)(市政府令第上海市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若干规定(暂行)(市政府令第20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
《上海市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若干规定(暂行)已经2009年9月28日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市长韩正二○○九年九月三十日上海市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若干规定(暂行)(2009年9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本市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有人口的服务和管理。本规定所称实有人口,是指在本市居住的本市户籍人员、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人员(以下称来沪人员)。第三条(服务和管理机制)本市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实行市级综合协调、区级综合管理、社区具体实施的体制。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设立人口综合服务和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人口综合服务和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和区(县)公安部门,负责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发展改革、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保障房屋管理、人口计划生育、经济信息化、卫生、教育、税务、民政、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四条(信息系统建设)本市建立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信息系统。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保障房屋管理、人口计划生育、卫生、教育、税务、民政、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信息的录入和更新,实现信息共享。第五条(社区综合协管队伍)社区综合协管队伍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建,由公安派出所负责日常管理,并接受住房保障房屋管理、人口计划生育等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培训。社区综合协管员根据公安、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等部门的要求,开展实有人口信息采集等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也可以根据本辖区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需要,探索由政府购买服务、公益性社会组织具体实施的工作方式。第二章实有人口信息采集第六条(信息采集制度)本市实行实有人口信息采集制度。实有人口信息包括实有人口的身份信息和居住信息。第七条(信息采集的方式)实有人口信息采集工作,采用社区综合协管员上门询问、当场填报的方式进行,社区综合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