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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管理和所投资基金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建立健全股权投资基金投资风险管理体系、及时有效防范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过程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基金设立时签定的《【】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章程》(以下简称《合伙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风险控制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会专业工作机构,主要负责评估公司和受托资金资产的投资风险控制,监督、检查投资决策的执行情况,并向公司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风险控制委员会作为需要具有独立性的机构,委员会成员由35人组成。
第四条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会选择产生。
第五条风险控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为保持风险控制委员会独立性和专业性,由公司的独立董事作为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任委员,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委员会职务,并由公司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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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七条公司法务部为风险控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主要职责是根据风险控制委员会要求,组织准备相关材料,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订所管理基金投资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和政策,制订风险管理基本制度;(二)审议投资决策、投资风险、业务流程的风险,并形成评估报告;(三)审议公司审计相关部门提交的风险控制评价报告;(四)发布政治、经济、金融、行业、企业等各个环节的风险警示;(五)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风险控制委员会具有独立审议并进行投资决策建议的权利。
第十条风险控制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和报告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公司投资项目首先由投资总监(经理)形成投资决策报告,获得公司总裁办公会审批后,同时递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和风险控制委员会审核,在活动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通过和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审核通过后进行投资项目投资。
第十一条公司法务部协助风险控制委员会工作,并在风险控制委员会指导下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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