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水合同普通
热水经销合同
合同编号:热合同字号甲方:乙
方:
签订日期:
为了明确甲方和乙方在热水供应和经销中的责任、权
利和义务,维护供销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本协议内的标题只为方便参考而设,并不构成本协
议的组成部分,且不应限制、改变、扩大或以其他形式影响
对本协议任何条款的解释。
2本协议中对任何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条
文的提述包括不时修订、编纂或重新制定的法律、法规、规
章或规范性文件条文。第一条释义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以下词语和词句在本合同中具有以
下意义:
1本合同:指此热水经销合同,包括随时修改的此
合同所有附件、补偿协议。2热水:指符合本合同第二
条第款约定的甲方提供乙方销售的热水。3预交款:乙
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金额就甲方供应的热水量向甲方支付
的款项。4计量装置:安装于指定位置,用以测量乙方
销售热水量量的计量表及所有附件。5不可抗力:双方
f在订约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暴雨、冰雹、地震、海啸、雷击或台风等严重自然灾害以及战争、政府法律法令的颁布或改变,政府行政的干预等。
第二条用热水性质及用热水量用热水性质:日常生活洗浴或桑拿用热水。二
乙方申请用热水量为。1、正常供热水温度≥90℃,最低≥88℃。2、甲方
向乙方供热水的地址为:。第三条计费标准及结算、计量方式甲方与乙方结算热水销售价格暂按元吨执行,协议有效期内,如有价格调整时,甲方应提前15天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及时通知用热水用户,相应调整热水销售价格,并执行新价格。
在本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缴纳万元热水预付金后方可拉热水。当乙方热水预交款不足500元时,甲方通知乙方再次缴纳预付金万元。第四条热水计量与温度的测定
一计量装置双方共同密封、启封,双方均不得私自改动,计量装置每年当地技术
监督部门检验一次,计量装置检验费用甲方负责。热水车辆离开热水站时双方有效签字人签字确认水
量,热水计量按吨计量。甲乙双方有一方对计量装置的准确度有异议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另一方提出提请有资质的机构
f校验并先行垫付鉴定费,经校验确认计量装置误差未超过允许范围,校验费提出方承担,反之,如计量装置误差超过允许范围,所发生的校验费误差受益方承担。热水温度以站区内装水时测定的温度为准,用于测定的温度表须经市质监局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