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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设立深圳瑞和装饰涂料工程有限公司,并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批准证书(外经贸深外贸字1992445号)。1992年9月17日,深圳中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诚验资字1992第104号《验资报告书》对公司设立出资予以验证。该《验资报告书》显示,截至1992年9月16日,香港华兴工程贸易公司以港币580万元出资,按当时汇率折合人民币41342万元,其中400万元作为公司实收资本;深圳市装饰工程工业总公司以人民币100万元出资。经核查,香港华兴未以港币出资,其实际出资款为人民币400万元。2004年10月11日,瑞和有限董事会通过决议,同意香港华兴将其持有的瑞和有限3721股权全部转让给李介平。在本次股权转让前,香港华兴已核准注销,并成立清算小组负责处理注销后的善后事宜,清算小组成员为其合伙人蔡文杰和SOMCHAISAETANG,蔡文杰担任清算小组负责人。2004年10月21日,蔡文杰和SOMCHAISAETANG出具《声明书》,同意将香港华兴持有的瑞和有限3721的股权以1元的价格转让给李介平,股权转让协议委托蔡文杰签署,《声明书》由中国委托公证人及香港律师吴珊仪鉴证。2004年11月1日,香港华兴清算小组与李介平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同日,深圳市公证处对前述股权转协议让出具了(2004)深证内贰字第7864号公证书。
f2004年11月15日,深圳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出具《关于合资企业“深圳瑞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变更企业性质的批复》(深福经贸资复20040407号),同意上述股权转让事项。2005年1月4日,瑞和有限就本次股权转让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领取了换发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审核关注之一:瑞和有限在中外合资企业期间是否享受过国家关于中外合资企业税收优惠的政策,李介平代香港华兴出资设立瑞和有限是否影响有限公司设立的有效性、是否存在受到外商投资管理部门处罚的风险1、瑞和有限在中外合资企业期间是否享受国家关于中外合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在公司设立及历次增资过程中,公司外资股东香港华兴的出资实际系李介平投入,香港华兴并未投资,仅名义持有公司股份。根据当时有效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91年7月1日起施行,2008年1月1日失效)第七条及第八条的规定: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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