素的,应在各工作场所入口处均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
第二十六条工作场所内存在多个产生相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岗位的,临近的作业岗位可以共用警示标识、中文警示说明和告知卡。
第二十七条警示标识(不包括警示线)采用坚固耐用、不易变形变质、阻燃的材料制作。有触电危险的工作场所使用绝缘材料。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及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性物质的材料(产品)包装上,可直接粘贴、印刷或者喷涂警示标识。
第二十八条警示标识设置的位置应具有良好的照明条件。井下警示标识应用反光材料制作。
第二十九条公告栏、告知卡和警示标识不应设在门窗或可移动的物体上,其前面不得放置妨碍认读的障碍物。
第三十条多个警示标识在一起设置时,应按禁止、警告、指令、提示类型的顺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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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三十一条警示标识的规格要求等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执行。
第五章公告栏与警示标识的维护更换第三十二条公告栏中公告内容发生变动后应及时更新,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应在收到检测报告之日起7日内更新。生产工艺发生变更时,应在工艺变更完成后7日内补充完善相应的公告内容与警示标识。第三十三条告知卡和警示标识应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发现有破损、变形、变色、图形符号脱落、亮度老化等影响使用的问题时应及时修整或更换。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的要求,完善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档案材料,并将其存放于本单位的职业卫生档案。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范的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六条本规范未规定的其他有关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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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附件1
职业病危害告知书示例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甲方)在与劳动者
(乙方)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告知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
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内容:
(一)所在工作岗位、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及职业病防护措施:
所在部门及岗位名称
职业病危害因素
职业禁忌证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防护
职业病危害
措施
例:铸造车间铸造工
粉尘
活动性肺结核病慢性阻塞性肺病慢性间质性肺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