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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
对于证人出庭难的问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说,“中国人在生活中往往很顾及人情,不愿意得罪人。老百姓也没有认识到出庭作证是一种公民义务。”
罪犯服刑后还是要回归家庭,因此规定了配偶、父母、子女不被强制出庭的例外。这是以人为本的制度设计,与我们通常认为父亲将犯罪的儿子扭送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大义灭亲”行为关系不大。
(据新华社电)
看点2
完善强制措施
□逮捕条件进一步细化
为解决司法实践中对逮捕条件理解不一致的问题,建议将刑事诉讼法“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原则规定,细化规定为: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可能毁灭、伪造、隐匿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可能自杀或者逃跑。
f并且明确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逮捕。
□逮捕程序更加完善
为进一步完善审查逮捕程序,以有利于检察机关更全面地了解案件情况,准确适用逮捕措施,建议增加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犯罪嫌疑人要求当面陈述的,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还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同时,为强化人民检察院对羁押措施的监督,防止超期羁押和不必要的关押,建议增加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逮捕后,人民检察院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的程序。
【专家观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说,现行刑诉法规定的逮捕条件,特别是逮捕的必要条件很笼统,没有一个具体可以衡量的标准。这次修改就是要通过细化标准,使侦查机关更加准确地把握和运用逮捕这种刑事强制措施,发挥逮捕措施在惩治犯罪中的作用,同时也有利于防止错误逮捕,加强对公民人身权利的切实保护。
(据新华社电)
f看点3
完善辩护制度
□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可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在侦查阶段只能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考虑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均享有辩护权,建议增加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在侦查阶段,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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