矫正刑的理性反思
矫正刑的理性反思作者:邱兴隆随历史的车轮由近代拐入现代,刑罚由等价时代步入矫正时代,刑罚的重心由对犯罪的等价报应与等价威慑转向对犯罪人的隔离、教育、感化与改造。等价刑体制自此崩溃,以个别预防作为刑罚的基本理性与唯一的目的的矫正刑体制应运而生。本文立足于刑罚的基本理性,(注:本文所称的刑罚的基本理性或刑理,系指笔者所提出的报应功利统一化刑罚理性。详见邱兴隆著:《刑罚理性导论刑罚的正当性原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6月版。)对矫正刑这一兴起于上世纪末、本世纪初,衰落于本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曾作为“科学”的刑罚模式为世界各国刑法所广为采纳的刑罚体制予以反思,力图在展现其表征的基础上,揭示其理论基础与认识论上的成因,全面评价其利弊得失。矫正刑的表征以预防犯罪人再犯罪为基点的矫正刑,使刑罚的视角由行为转向了行为人,由一般人转向了个别人,因而在制刑、动刑、配刑与行刑诸方面显示出其不同于以行为与一般人为视角的威慑刑。一、制刑的表征矫正刑在制刑上的总的特点是削弱刑罚的惩罚性,增强其教育性,具体表现如下:1废除死刑。在矫正时代,在被认为与杀人罪极具等价性且具有无与伦比的一般威慑功能而幸存于等价时代的刑罚体制之中的死刑,因不符合矫正理念而首当其冲地受到抨击,进而成为此间制刑者力图废除、以使刑罚体系由等价化转向矫正化的首选目标。矫正刑从理论到实践,缘起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与此同时,在此间,出现了第一次世界性的废除死刑的高潮。如:意大利于1889年从立法上正式废除死刑;美国在1853年前只有密西根、罗得岛与威斯康星三州废除死刑,但自1853年到1915年缅因等五州相继废除,(注:胡云腾:《死刑通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6667页。)自1877年至1928年,南美的哥斯达尼加、尼瓜多尔、乌拉圭、哥伦比亚与北欧的冰岛也相继废除死刑。(注:胡云腾:《死刑通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90页所列“废除死刑的国家和地区一览表”。)虽然由于二次世界大战的爆发,死刑在此非常时期的价值受到非常重视死刑,其废除因而在此间被搁置于一边,但随着大战的结束,废除死刑又被许多国家重新提上了议事日程,并因而出现了又一次废除死刑的高潮。如:自1949年至1969年,原西德、洪都拉斯、摩纳哥、委内瑞拉、多米尼加、奥地利、梵蒂冈等国均从立法的角度彻底废除了死刑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