术的安全防护设施和施工机械设备;(六)施工现场临时设施齐全、整洁、卫生,结构安全;(七)办理了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第十条施工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不得申报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一)工程施工中发生四级及以上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二)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及相关人员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三)恶意拖欠民工工资,造成不良影响的;(四)发生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有责投诉、治安案件或其他事件的。
第三章申报程序和申报材料第十一条申报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企业应填写《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申报表》(附件一)。申报房屋建筑工程的,经工程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上报;申报专业工程的,经相关省级专业部门(省市政协会,下同)签署意见后上报。第十二条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专业部门根据申报指标,择优推荐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推荐申报名单的文件和有关资料于当年11月15日前上报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第十三条申报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需提交下列资料:
f(一)《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申报表》(一式两份);(二)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复印件);(三)参建单位的证明材料(如:分包合同复印件);(四)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签署意见的工程竣工验收记录(原件);(五)工程办理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证明;(六)一篇介绍工地创建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组织网络和实施计划与措施的书面说明材料,字数不得少于1500字;(七)工程基础施工、主体结顶和装饰三阶段的工程外观与有关检查分项(指《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的十个检查分项)安全状况的彩色效果照片及介绍施工过程的录像资料各一份(录像放映时间510分钟,采用光盘制作);(八)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对申报工地在基础、主体结顶和装饰三阶段有关安全检查分项的评分表(主管部门负责提供,参照JGJ5999执行);(九)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专业部门关于安全标化工地的证明(文件形式,主管部门负责提供);(十)浙江省建筑标化参选工地检查记录表(主管部门负责提供,附件二)。
第四章评审程序第十四条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程序:(一)在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若干名,组成评审专家组对申报工地的资料进行
f审查,综合平时监督检查情况,形成审查意见;(二)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若干名,组成评审委员会;(三)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