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惠市菜园子镇学民稻米生产专业合作社章程德惠市菜园子镇学民稻米生产专业合作社章程学民稻米生产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合作社活动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社由张福波、张本生、张胜民、张福忠、徐立生、赵君等6人发起,于2011年3月19日召开设立大会。本社名称,德惠市菜园子镇稻米种植专业合作社,注册资金160万元。本社法定代表人:张福波。本社住所:德惠市菜园子镇,邮政编码:130307。第三条,本合作社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实行自主经营、民主管理、盈余返还。成员地位平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第四条,本合作社主要业务活动内容如下: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水稻种植所需的农业生产资料;引进水稻种植新技术,开展与水稻种植有关的技术交流和信息咨询服务;水稻种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需经前置审批的项目除外)。第五条,本合作社由成员共同出资。具体出资方式为:土地、机械设备。
f本合作社存续期间由公共积累形成的财产,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所形成的财产,按出资额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本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责任。第六条,本合作社以自身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第七条,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本社可以独资兴办或与其他企业合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加工、流通等经济实体;可以接受与本合作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可以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办理成员的文化、福利事业。第八条,本合作社在德惠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第二章成员第九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从事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合作社提供服务的农民和相关业务人员,可以申请成为本合作社成员。本合作社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本合作社成员以农民为主。第十条欲加入本合作社者,需履行以下程序:(一)提交书面申请,承诺按章程规定出资;承诺遵守章程规定、维护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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