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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任何活动:(六)无合法理由别得干预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七)保守公司隐秘。(八)《公司法》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股东会第十一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打算;(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酬劳事项;(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酬劳事项;(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十)对公司合并、分立、改变经营范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一)修改公司章程。第十二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甲方召集和主持。第十三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每一元人民币为一具表决权。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清算、变更公司形式、修改章程、公司对外担保等重大事务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经过;关于以上所列事务外的普通事务,实行表决权过半数经过。第十四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暂时会议定期会议按本协议规定按时召开。暂时会议能够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监事提议召开。但应当于会议召开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能够书面托付他人参加,行使托付书载明的权利。股东经通知后既别参加股东会又没有书面托付他人参加的,视为自动放弃表决权。如有恶意或明显有意别通知部分股东而召开股东会,致使部分股东未能参加股东会时,该次股东会所作决议无效,应重新对所议事项进行表决。第十五条股东会应对所议事项制作书面决议,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决议上签名。会议记录和书面决议应妥善保存。
第六章董事会第十六条公司设立董事会,由甲方担任公司董事长兼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日常经营支出元以上均需要董事长签字批准。公司别设立副董事长。第十七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长缺任时,由董事长指定的董事代行董事长的职权。董事会对所议事项实行三分之二多数成员经过原则。董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如有重大事项,也可随时召开。第十八条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应于日前通知董事、总经理、监事,如遇紧急
f事情,可提早小时通知,如上述人员经两次以上通知且推迟一次会议时刻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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