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抵押价值:经本合同各方确认,前条用于抵押的房地产价值为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元估价报告编号:字第号。
第十二条抵押登记:本合同自签订后两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f抵押双方当事人应持房屋所有权证及其他相关证件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
如因抵押人提供虚假材料或掩盖重要事实导致不能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登记无效或者被注销的,借款人和抵押人应对贷款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抵押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
当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其还款义务时,无论贷款人对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它担保,贷款人均有权直接要求抵押人以该房地产承担担保责任。
第十四条第二住所担保:抵押物为住宅的,贷款人对本合同项下抵押权实现的风险已有充分的预知。抵押人是否应另行出具第二住所的担保声明,由贷款人与抵押人选择以下第种约定:
1抵押人不必另行出具第二住所的担保声明
2抵押人应出具,且该声明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f第十五条权利限制: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该抵押物出租、转让、抵债或赋予其它负担。
第十六条抵押注销:贷款人应在借款人偿还全部款项后三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协同抵押人到房管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
第三部分违约责任及其他约定
第十七条违约责任:下列情况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借款人提供的证件、证明等有虚假、非法的情况,贷款人可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借款及相应利息,可依法行使对本合同项下抵押房产的抵押权
2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届满时,未能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视为严重违约,应另行向贷款人支付全部贷款本金的违约金,并承担贷款人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全部费用
3贷款人不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视为严重违约,应承担其他方所付出的直接费用,并向借款人另行支付全部贷
f款本金的违约金
4因贷款人的以下行为,致使不能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办理抵押注销手续的,贷款人应当向抵押人支付全部贷款本金的违约金:
1贷款人无正当理由在借款方全部偿还本金和利息三日内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拒绝办理抵押注销手续的
2因贷款人保管不善,造成他项权利证明丢失、损坏,不能及时办理抵押注销手续的
3因贷款人变更地址、电话等无法联系,不能按约办理抵押注销手续的
4其他足以影响抵押注销手续的行为。
5抵押人因隐瞒抵押物存在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