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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
黑龙江省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环境保护条例2010年修正本黑龙江省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环境保护条例2010年修正本1996年11月3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8月13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11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010年8月13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环境保护工作,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生态的破坏,促进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石油、天然气以下简称油气勘探开发和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油气勘探开发的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制定有利于保护生态、治理污染和提高资源利用率的政策和措施。第四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油气勘探开发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国土资源、公安、畜牧、林业、水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油气勘探开发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的宣传和教育,普及环境保护知识,增强全社会的环境保护意识。从事油气勘探开发和管理的单位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环境保护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保护油田环境的义务,对污染和破坏油田环境的单位和个人有检举和控告的权利。第二章环境管理
f第六条从事油气勘探开发的单位,应当制定环境保护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污染控制计划。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污染控制计划应当符合国家、省及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规划。第七条从事油气勘探开发的单位应当在油气田勘探开发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有审批权限的环保部门审批,并抄报所在地环保部门。第八条油气勘探开发单位在区域开发施工作业前,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钻井、试油等作业污染物排放进行申报登记,并按规定提供必要的资料。油气勘探开发单位排放污染物情况需要作重大改变或者发生紧急重大改变的,应当在改变前或者改变后的三日内履行变更申报手续。第九条油气勘探开发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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