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旧事资料 分类
陕西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财政部财预字1999139号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我省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办理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包括自筹资金。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机关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不适用本办法: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二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紧急采购的三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紧急采购的
四我省驻境外机构在境外采购的五省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五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及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第六条陕西省财政厅负责全省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内设政府采购管理处,办理日常事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我省政府采购配套政策和规章制度二研究确定省级政府采购的中长期规划三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活动四收集、发布和统计政府采购信息五组织政府采购人员的培训六审批进入本省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资格
f七审批社会中介机构取得本省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资格八确定并调整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公开招标采购范围的限额标准九编制下达省级采购机关年度政府采购计划
十处理省级政府采购中的投诉事项十一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的事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第七条财政部门不得参与和干涉政府采购中的具体商业活动。采购机关应当加强本部门、单位采购工作的管理,支持和协助财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第二章政府采购主体第八条政府采购主体包括采购机关和供应商。第九条采购机关分为集中采购机关和采购单位。第十条各级政府采购中心为本级集中采购机关,负责下列政府采购事务:
一组织实施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二受其他采购机关的委托,代其采购或组织招投标事宜三办理财政部门交办的其他政府采购事务。第十一条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之外的其他政府采购项目,由各采购单位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自行组织采购,并在采购结束后将采购情况报送财政部门备案。第十二条采购机关可以委托具r
好听全球资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