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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提升民营企业创新能力的若干意见
【法规类别】私营企业【发文字号】嘉政办发2013110号【发布部门】嘉兴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0816【实施日期】201308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提升民营企业创新能力的若干意见(嘉政办发〔2013〕1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鼓励、引导和支持我市民营企业依靠科技创新实现“二次创业”,根据《中共嘉兴市委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民营企业“二次创业”工程的意见》(嘉委发〔2013〕40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全面提升民营企业创新能力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提高民营企业技术创新水平(一)加强以民营企业为主导的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以合作研发推广、课题项目委托、难题公开招标、技术成果交易、技术要素参与股权投资与收益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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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配、共建研发机构、联合投资创办科技型企业和高技术服务型企业等多种形式开展国内外产学研合作,探索建立产学研合作的投入机制和利益分配机制。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共建研发机构、区域或行业创新平台。(二)鼓励扶持民营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引导民营企业围绕市场需求和可持续发展,建立企业研究院、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研发中心、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博士生或硕士生实验基地。健全组织技术研发、产品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大幅提高民营工业企业建立研发机构比例,不断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对新认定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省级研发(技术)中心、市级研发(技术)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40万元、10万元一次性专项补助。对经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专项补助。到2016年,培育省级企业研究院、工程技术中心20家以上,省级企业研发(技术)中心250家以上,全市规上民营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实现全覆盖。对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及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口科技开发用品或科教用品,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三)深化民营企业知识产权工作。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对各类专利特别是发明专利的创造、运用、实施和转化,对获得授权的各类专利予以补助。突出民营企业在知识产权创造中的主体地位,对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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