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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和任职资格考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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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严格把好监考、阅卷这一关,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要将考试与考核相结合,会计人员在通过某种级别的资格考试后,还要对实际工作水平和有关业绩进行考核,两者均合格才能授予相应的技术职称。如果考试合格,而考核不合格的,必须参加一定期限的岗前培训或见习,待合格后才能授予相应的职称;考评中对不能切实履行《会计法》职责的会计人员,应取消其专业技术资格;要实行每隔35年进行相同等级的专业测试的办法,督促那些已经获得一定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克服终身受益思想,不断进取,更新知识。现在的会计人员任职资格考试制度源于传统教育,没有考核到会计人员的基本素质。首先,应提高对参加会计资格考试的条件限制。目前,我国的注册会计师考试,不论什么专业和学历及现任职业,都可以报名参加考试,导致一些没有受过系统会计专业教育却全科通过的人员无法胜任实际业务。笔者认为应该限定为受过会计高等教育专科以上才能报考。其次,增加和调整考试的科目。我国的注册会计师考试只有会计、审计、财务管理、经济法、税法五门考试,其科目与业务范围不一致,考试范围单一,不能全面考核会计人员的知识结构。所以应该根据实务的变化增加和调整科目设置,如人力资源管理、内部控制、管理信息系统等。第三,应该借鉴国外的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使凡是通过注册会计师考试的人员确实具有一定的理论深度和实务操作的能力。3.实施岗位轮换制度会计人员较长时间内从事某一具体的记账、算账业务,有其连续性和熟练性等优点,但这样做不利于会计人员全面熟悉和掌握各种岗位的会计业务。应定期对会计内部岗位分工进行轮换,使会计人员在各个业务处理环节上都得到实践的机会,促进相互交流,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水平。(二)完善相应的会计法规首先必须完善会计法规。我国的会计法规包括《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这些法规颁布实施表明我国的会计法律制度正在逐步走向规范化和法制化。但在某些方面还有待进一步改善,如新的《会计法》有关法律责任中规定了对各种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各种违法行为达到何种程度才构成犯罪?应依据那些条款给予何种处理?这些问题均无具体标准。因此,作为立法部门和一些主管部门,必须在现有的基础上制定出相应的实施细则和具体执行办法等配套法规,以增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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