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签署协议,本公司将持有的胜通海岸18股权分次转让给青岛城投;胜信投资(本公司持股625)将其持有的胜通海岸20股权转让给青岛城投;四方城发将其持有的胜通海岸13的股权通过法定程序转让给青岛城投。双方确认本公司转让胜通海
f岸18的股权价款共计为人民币31,140万元。胜信投资本次转让胜通海岸20的股权价款共计为人民币34,600万元。根据财税2002191号规定,此次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二)企业所得税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1、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国税函2004390号规定:企业在一般的股权买卖中,《国应按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有关规定执行;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2、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投资企业取得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凡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根据以上规定,投资企业可以利用其在被投资企业的影响先由被投资企业进行利润分配然后转让股权,以达到减轻所得税费用、提高税后净收益的目的。3、国税函2004390号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税补充规定:一、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中,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有关规定执行。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二、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9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为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影响企业改组活动,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