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服务类采购项目
附件部分
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编制二○○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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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类采购项目附件部分
附件一
政府采购项目投政府采购项目投标人须知购项目
一、总则适用范围1适用范围:本须知适用于采购文件中所述服务的招标投标。2定义:21“集中采购机构”是指受采购单位的委托具体组织采购活动(采购内容详见采购文件正文部分第一章“采购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的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22“采购单位”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采购项目具体采购单位详见采购文件正文部分第一章“采购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23“采购服务”是指采购文件中所述服务。24“潜在投标人”是指知悉集中采购机构公布的采购项目的有关条件和要求,有可能愿意参加投标竞争的供应商。25“投标人”指按采购文件规定取得采购文件并参加采购活动投标的供应商。合格投标人的资3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凡符合下列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是合格的投标人,均可参加投标。3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服务或经营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如果投标服务实行许可证制度,则须持有相应的许可证)。3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沈阳市与政府采购有关的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3具备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所必需的资金、技术和能力,向采购单位提供满意的、证明所有服务来源的文件,并提供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成交后有能力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证明。3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3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36能够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做出实质性响应。37满足采购文件正文部分第一章“采购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规定的其他条件。38如果在招标文件正文部分第一章“招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中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3条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根据招标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2)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格式见附表),明确约定联合体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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