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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对于优先审查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应当尽快作出答复或者补正。申请人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为两个月。申请人延期答复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停止优先审查,按一般申请处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祝文贺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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