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刊r
商品与质量r
理论研究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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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公司社会责任法律问题思考r
□张媛媛r
(北京工商大学北京100048)r
摘要:频发的公司失规行为,如毒奶粉事件、毒饺子事件、三鹿毒奶粉事件、万科捐款门事件以及富士康12连跳事件,引发了理论和实务界对公r
司社会责任问题的思考。如何协调公司社会责任与公司营利性目的之间的关系?如何在公司自主经营与国家强制之间寻求平衡?强制公司承担r
社会责任的限度何在?思考这些问题,必须厘清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借鉴国外或地区的相关理论,同时结合我国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立法r
建议。r
关键词:公司社会责任;营利性;强制性;利益相关者理论r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以及经济的不断发展,公司、企r
业得到了蓬勃的发展。但是,由于公司社会责任的缺失,引起了很r
多严重的社会问题,激起了国内学者对公司社会责任问题的关注。r
近年来,尤其是大型企业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案件频发,引发了我r
对于这一问题的思考,例如,2005年大头娃娃毒奶粉事件,2008年r
出口日本的毒饺子事件,三鹿毒奶粉事件、万科捐款门事件以及最r
近发生的富士康12连跳事件。在这些形形色色的事件背后,隐藏r
着公司社会责任与公司营利性目的的矛盾冲突。r
一、公司社会责任与营利性目的的关系r
(一)以股东中心主义理论为视角r
在奉行公司股东中心主义的传统观点看来,公司的最高权力r
机关是股东大会,董事会只是执行机关,公司的控制权牢牢掌握在r
股东手中,股东是公司的所有权人,将公司事务委托给董事,董事r
只是股东的受托人,因此董事只需向股东负责,忠实地维护股东的r
利益。1r
股东中心主义理论支持公司以营利性为宗旨的观点,认为公r
司存在的根本目的就是为股东赚钱,为企业的长期盈利、短期盈利r
而经营。承担企业社会责任仅仅是营利的手段而已。要求企业承r
担社会责任,从长远看,有利于公司提高声誉、改善企业所处的社r
会环境,从而有利于企业长期经营。r
但这种股东的核心控制地位以及其所带来的种种弊端招致了r
经济学界越来越多学者的质疑,随着所有权社会化或所有权受到r
限制的观念及立法的出现以及公司的发展中出现的股权分散、所r
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等问题,以董事为代表的群体逐步取代股东成r
为公司的实际掌门人。在这种股东权力受到削弱,公司权力逐渐r
由股东转为其他利益团体的情况下,公司的目标不仅仅局限于股r
东而转向更宽广的其他社会利益成为必然。r
(二)以利益相关者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