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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物权法第一节物权法概述一、物权【了解】物权【了解】(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特定的物2特征(与债权相比较)(1)以特定物作为客体。这是物权的最基本的特征。以特定物作为客体。这是物权的最基本的特征以特定物作为客体此处的“物”,是指除人体之外,能为人所支配、独立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的有体物和自然力。首先,它一般为有体物,有一定体积、占有一定空间,从而能够特定,但能为人所支配的空间、声、光、电、热、气味现在也被纳入物权客体的范畴;其次,物须为人力所能支配,宇宙、日月星辰非人力所能支配,就不属于物权的客体;第三,物须具有独立性,能满足人们的生活需要。(2)物权是对物权(支配权),债权是对人权。(3)物权是绝对权,债权是相对权。(4)物权是排他的权利,债权具有平等性。(二)物权的客体1物权的客体为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区分不动产和动产的法律意义:(1)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2)可设立的物权种类不同。不动产可以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抵押权);动产之上不能设立用益物权,设立的担保物权一般为质权、留置权。(3)在纠纷的管辖上不同。不动产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或有关机关负责;动产一般管辖。2财产权利(物权客体的扩张)。如担保物权中,票据、债券、存单、仓单、提单上的权利,基金份额、股权、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应收账款等权利可作为质押权的客体。(三)物权的效力(这部分内容相对较难)同一标的物上存在数个权利时,各个权利支配物的次序。1物权对物权的效力(1)性质标准。同一物上的限制性物权优先于其赖以设定的基础性权利限制性物权优先于其赖以设定的基础性权利。如我国《物权法》第120条规定:“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限制性物权优先于其赖以设定的基础性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用益物权虽然以所有权为权源,但其一经设立,所有权的部分甚至大部分权能即由用益物权人行使,因而约束了所有人对其所有物的支配力。他物权优先于所有权。成立在先的物权优先实现(重复担保: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2)时间标准。成立在先的物权优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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