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2明知被审计单位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3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报告;4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5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不实的内容,而不予指明;6被审计单位示意其作不实报告,而不予拒绝。9、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未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并导致报告不实
f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过失。具体情形包括:1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条第二、三项的规定;(信仰注)2负责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低于行业一般成员应具备的专业水准执业;3制定的审计计划存在明显疏漏;4未依据执业准则、规则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5在发现可能存在错误和舞弊的迹象时,未能追加必要的审计程序予以证实或者排除;6未能合理地运用执业准则和规则所要求的重要性原则;7未根据审计的要求采用必要的调查方法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8明知对总体结论有重大影响的特定审计对象缺少判断能力,未能寻求专家意见而直接形成审计结论;9错误判断和评价审计证据;10其他违反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的行为。10、会计师事务所能够证明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具体包括以下五种情形:1已经遵守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并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但仍未能发现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资料错误;2审计业务所必须依赖的金融机构等单位提供虚假或者不实的证明文件,会计师事务所在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下仍未能发现虚假或者不实;3已对被审计单位的舞弊迹象提出警告并在审计报告中予以指明;4已经遵照验资程序进行审核并出具报告,但被审验单位在注册登记后抽逃资金;5为登记时未出资或者未足额出资的出资人出具不实报告,但出资人在登记后已补足出资。
第四章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1、鉴证业务定义鉴证业务是指注册会计师对鉴证对象信息提出结论,以增强除责任方之外的预期使用者对鉴证对象信息信任程度的业务。2、在接受委托前,初步了解业务环境,包括:(1)业务约定事项;(2)鉴证对象特征;(3)使用的标准;(4)预期使用者的需求;(5)责任方及其环境的相关特征;(6)可能对鉴证业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交易、条件和惯例等其他事项。3、注册会计师对已承接的鉴证业务,如果没有合理理由,注册会计师不应将该项业务变更为非鉴证业务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