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上报制度
根据国家卫计委《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10号令),结合山西省《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2012版)实施细则》,以及我院大型医院巡查反馈结果:需建立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制度,加强医院管理,规范医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确保患者安全。特制定我院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制度与流程(此制度由下发之日起执行),具体如下:一、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的定义和等级划分
(一)定义本制度所称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指在临床诊疗活动中以及医院运行过程中,任何可能影响患者的诊疗结果、增加患者的痛苦和负担并可能引发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以及影响医疗工作的正常运行和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的因素和事件。(二)等级划分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按事件的严重程度分4个等级:1Ⅰ级事件(警讯事件)非预期的死亡,或是非疾病自然进展过程中造成永久性功能丧失。分三个级别:(1)一般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造成2人以下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2)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造成2人以下死亡或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造成3人以上中度以下残疾、器官组织损伤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3)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造成3人以上重度残疾或死亡。2Ⅱ级事件(不良后果事件)在疾病诊疗过程中因诊疗活动而非疾病本身造成的病人机体与功能损害。3Ⅲ级事件(未造成后果事件)虽然发生了错误事实,但未给病人机体与功能造成任何损害,或有轻微后果而不需任何处理可
f完全康复。4Ⅳ级事件(隐患事件)由于及时发现并修正错误,未形
成事实。Ⅰ、Ⅱ级为重大事件,Ⅲ、Ⅳ级为一般事件。
二、医疗(安全)不良事件主动报告的原则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要求各部门和科室做到“早发现、早
处置、早控制”,具体要求如下:(一)Ⅰ级和Ⅱ级事件属于必须报告范畴,报告原则应遵照国务
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发198763号)、原国家卫生部《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卫医发2002206号)以及《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执行。
(二)Ⅲ、Ⅳ级事件报告具有主动性和非处罚性的特点。1、主动性:医院倡导各科室、部门和个人自愿参与,主动报告
不良事件。2、非处罚性:报告内容不作为对报告人或他人违章处罚的依据,
也不作为对所涉及人员和部门处罚的依据。3、保密性:报告人或报告中涉及的其他r